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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宇
租約協定、追討欠租及收樓
根據《業主與租客(綜合)條例》第117條,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賃,均定明有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,以及假若租客沒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,業主即可沒收租賃的權利,故可向法庭申請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。
如有需要可向本所尋求協助。